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25号)精神,全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缴费税税额的2%。为此,经测算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2009年联合发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税金税率如下: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调整沥青混凝土配合比和相关费用计取基础的通知